关于开展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30 11:07 发布人:彭小丹 访问:89
各相关学院、各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普通本科高校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附件1)内容与要求,为不断提高我校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实验教学水平和实践育人能力,进一步发挥示范中心的示范引领作用,学校决定开展示范中心验收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范围
四川省立项建设的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不含已评为国家级的省级示范中心),名单详见附件1中 “四川立项建设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名单”。
二、检查验收内容
重点检查各示范中心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管理运行体制机制,强化教学质量评价和保障体系建设,深化实验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团队建设,创造并保障充足实验教学条件,取得示范引领成效及特色与亮点等方面的实质效果。
三、检查验收方式
本次示范中心检查验收采取学校自评、专家网络评审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专家网络评审通过“四川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网络评审系统”(以下简称“评审系统”,网址: http://139.159.239.175/)开展。
四、工作安排
(一)报送验收检查工作联系人和评审系统数据管理员(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相关学院报验收检查工作联系人和登录示范中心评审系统的数据管理员。
(二)编写自评报告(2023年6月5日前完成)。各示范中心全面梳理总结立项建设以来的建设成果,编写《四川省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检查验收自评报告》(以下简称《自评报告》)。
(三)学院组织审核《自评报告》和《自查表》(2023年6月9日前完成)。学院应邀请同行专家对所辖示范中心的《自评报告》和《自查表》进行审核。示范中心应根据同行专家意见修改《自评报告》,并将同行专家意见和各项自评材料一并提交至教务处指定邮箱(电子版/word格式,各1份)。
(四)学校组织专家审核示范中心自评材料(2023年6月15日前完成)。
(五)补充完善《自评报告》(2023年6月18日前完成)。各示范中心根据校级专家意见完善《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材料完善后报送至教务处,同时在管理系统完成填报。
五、其他要求
(一) 请各相关学院、示范中心高度重视,组织人员全面、深入做好本次示范中心验收检查工作,确保各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
(二)教务处联系方式
工作电话:61830115
办公地点:清水河校区主楼B2-218
附件1: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普通本科高校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2:自评材料模版.doc
教务处
2023年5月30日